雅安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关于公开向社会征求《雅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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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统筹推进工作机制,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结合我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雅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公众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5月6日下午5点前,将修改意见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何琪,联系电话:18188459321

 联系邮箱:574903696@qq.com

 附件:《雅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雅安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2021年4月27日


附件

                                 雅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统筹推进工作机制,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且资金总额50万元及以上,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改建(扩建)或改造升级、运行维护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政务数据),是指市级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市级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坚持“整合是原则、孤网是例外”的原则,并按照统一标准规划、信息整合共享、业务高效协同、系统安全可靠的要求,以国家、省、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化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社会治理、服务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支撑作用。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是我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方案评审、预算审核、验收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负责建设全市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统筹推进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及重大项目的建设和运维工作,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政务信息化咨询专家库和按程序选择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为政务信息化项目提供技术方案论证、投资评审、项目验收、运行绩效评价等咨询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相应的管理工作。

市级部门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项目的建设需求及运行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负责建设和管理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管理系统上对技术方案审核、实施及验收、运行维护等阶段进行全口径在线登记。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编制市级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应当与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或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概算等环节。

第八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九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审核。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或项目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核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信息资源目录应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标准,确保相关系统能够按照规范接入市政务大数据管理平台。

第十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负责编制《雅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制规范》,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划和《雅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制规范》等要求,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方案应载明项目所涉及的部门(单位)信息化现状、应用需求、建设依据、建设目标及绩效指标、建设内容及规模、业务流程、技术架构、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密码应用和安全保障、进度计划、项目预算及资金筹措渠道等主要内容。

第十 每年6月底前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发文征集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各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报送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和项目估算等)。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8月底前制订年度项目计划草案,提交市政府审定后,形成下一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 未纳入建设计划和未按要求申报的项目,市财政局原则上下一年度不安排预算。属于上级部门临时要求的或各单位应急处理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参照上述办法制订补充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按预算执行调整审批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 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产生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通过市政府审定后,应当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或项目建设方案)先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审核同意并出具意见后,属于基本建设程序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属于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委托专业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或项目建设方案)进行第三方评估,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雅安实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项目审核时间为20个工作日。方案返回项目建设单位修改期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第十 未取得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项目审核意见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市财政局不得安排经费预算、实施采购。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应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报备。报备内容包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等。

第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十一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二十二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二十三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我市政务云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

二十四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二十五 资金预算超过100万元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监理费列入项目预算。

二十六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二十七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报告,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二十八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审核的项目建设方案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二十九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备案: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三十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负责编制《雅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完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雅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等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做好项目验收备案。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备案。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三十一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三十二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务信息化工作目标考核和后续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三十三 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必须共享;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后评价发现问题需要整改而拒不整改的,将通报有关单位,市财政局安排了项目运维经费的,将停止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应执行此办法关于信息共享的有关要求,并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审核。未通过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信息共享审核的国有企业信息化项目不得实施。

第四十条教育、卫健、公安系统除政务信息化以外的教育教学、医疗卫生、公安警务等行业信息化项目,分别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负责对所属学校、医院、公安行业等单位的信息化项目进行技术方案论证、投资评审、项目验收和运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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