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何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2015年,国务院将“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2017年4月,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四川省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川经信办化工〔2017〕54号)有效期为2年,该办法于2019年4月到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铬化合物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13〕3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铬化合物项目建设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5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等相关规定。
三、本办法适用哪些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境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下简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以铬矿、碳素铬铁等含铬原料生产铬酸盐、重铬酸盐、铬酸酐等产品,以及利用铬酸盐、重铬酸盐或者铬酸酐等生产铬盐、铬氧化物等产品的企业。
四、从事铬化合物生产建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符合国家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规划布局;
(二)具有固定的场所;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的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及含铬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如何申请办理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
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经初审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企业申请办理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证明文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项目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土地规划意见;
(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含铬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九)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和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备案文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企业新建铬化合物生产项目申请许可的,不需提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文件和第九项的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价报告。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受理机关验证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后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六、本办法有效期为多长?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http://www.sc.gov.cn/10462/10464/13298/13303/2019/10/15/4b77a1d0b1c6459983cdd25b9f724a8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