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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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3日

雅安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构建市县纵深推进、部门横向联动、社会各方合力协同的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有效投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重点项目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督查考核、激励鞭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雅安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学筛选、动态调整,协同联动、优先保障”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承办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履行市重点项目的统筹、综合、协调、服务职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六条  市重点项目包括:

(一)国家在雅安市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

(二)雅安市境内的省重点项目。

(三)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

(五)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六)民生、社会事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

(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符合全市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确定市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是市重点项目申报的责任主体,按照项目的属地及隶属原则,根据申报条件和第六条所列范围,组织研究、科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并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县(区)政府负责报送辖区内所属重点项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报送市本级和跨县(区)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在各县(区)投资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作为市本级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市、县(区)共同管理调度。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由市委、市政府印发。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对因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出市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市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

第十一条  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新开工、续建、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作为组织、督促市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负责分级分类统筹项目谋划生成、滚动储备、筛选申报、推动实施、跟踪督促等工作。项目属地县(区)及其乡镇要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外部配套、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审批部门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归集审批信息。要素保障部门要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加大向国家、省争取力度,充分运用、细化落实重点项目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创新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拓展融资渠道,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精准对接国家、省重点投向,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重大产业布局、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等,谋划储备、动态更新一批具有全局支撑引领性、产业链统合延展性、区域集约代表性的重大项目,分长期(两年以上)、中期(两年内)、短期(半年内)三个批次建立全市重大项目储备库,滚动开展前期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作为项目工作总牵头部门,对重大项目谋划储备工作开展统筹协调,按照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区域规划、产业布局,督促指导县(区)、市级部门包装储备重大项目,会同有关部门会商把关后在资金安排、要素保障上予以倾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具体负责本地区、本系统重点项目的策划、包装、储备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库,会同经济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要素配套等。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省重点项目、列入市重点项目;对需要加快前期工作、融资对接或引进投资合作方的重大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列入加快前期重点项目清单,纳入调度通报,协助开展包装推介等工作。

第十八条  完善项目调度机制。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信息管理制度,引入项目精细化管理系统,对项目信息进行网上报送,实现项目进度信息可视化。市重点办开展重点项目月调度,将有关情况按月报市委、市政府,并纳入台账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和落实信息报送工作责任人及联络员,具体负责重点项目信息收集报送和反馈工作,并在每月25日前将上月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重点办。市重点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完成投资、达到形象进度等推进情况;项目用地、资金等要素保障情况;项目存在的重大困难问题及解决问题措施建议等情况;重点项目工作动态等。精细化管理系统对项目推进情况实行实时监测、挂图作战,对推进缓慢、问题突出的项目和整体进度靠后的责任主体“亮红灯”推送提醒,出具项目工作“体检单”,督促其及时整改完善。

第十九条  完善协调服务机制。实行协同联动推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县(区)、市级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共性问题报市重点办梳理汇总,纳入台账管理,商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县(区)共同协调解决,定期反馈工作进展;特别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市委、市政府研究推动。

第二十条  完善市领导联系指导重点项目工作机制。市级重点推进项目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四家班子领导分别联系指导,实行“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整合力量推动项目实施,由县(区)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跟踪服务,重要问题由市级联系领导亲自协调解决,督促加快项目实施。市领导原则上每月现场督导重点项目不少于1次,牵头单位要将市领导督导项目和问题协调情况按期报市重点办汇总,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听取有关情况,形成“一月一督查,一季一调度,半年一拉练”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完善重点项目现场观摩比学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市重大项目现场拉练活动,选取各县(区)及市本级重大项目建设现场开展调研观摩,促进相互学习借鉴,形成比学赶超、竞相推进的良好氛围,提升重大项目工作水平。每年定期组织全市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有计划、有序安排全年重大项目实施进度,督促建设单位合理安排建设工期,促进具备条件的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尽快形成投资实物量。市委宣传部、市重点办牵头组织新闻媒体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重点项目建设,营造大抓项目、抓大项目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市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级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在争取和安排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市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涉及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责任的有关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涉及建设资金拨付责任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市级财政根据当年重点建设项目情况统筹安排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编制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重大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一案两书”和开展项目勘察、设计、项目库建设、项目咨询评估等方面的工作。各县(区)、市级各部门相应加大省、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点项目工作经费激励奖补制度,对市本级重点项目综合评估排名前三位的市级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给予工作经费奖励。

第二十七条  做好重点项目融资服务。

(一)创新市场化多渠道融资方式,鼓励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为社会资本投入重点项目提供有力的信用支撑。

(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人行雅安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牵头推动金融机构向上争取更多信贷支持政策,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切实为重点项目提供期限合理、稳定、低成本的资金;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全力争取、规范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鼓励采用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融资,扩大直接债务融资规模。开展综合金融服务,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重点办、人行雅安中心支行、雅安银保监分局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动态跟踪全市重点项目融资需求,健全重点项目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之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融资对接会,签约推动项目融资合作,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对市重点项目开展“点对点”服务、咨询、洽谈,促进投融资双方有效对接。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

(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引导市属国有公司聚焦主业,积极承担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积极对接、吸引、邀请在川央企、省属国有平台公司参与和支持雅安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优先保障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积极向上汇报对接,确保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产业等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市、县(区)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接,做好年度用地计划安排工作,重点保障市重点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强化土地合理利用、集约使用,督促重点项目及时实施征收、供应、开发利用土地,避免闲置浪费、粗放低效。

第二十九条  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承诺审批一批、加快推进一批管理。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三十条  开展重点项目督导。市重点办会同市委目标绩效办,提前制定年度督查计划,将全市重点项目督查任务按季、按月细化分解,重点锁定重点推进项目、当季当月新开工或完工项目、市委、市政府重点督办项目和存在问题的项目,明确督查范围、时间、人员、相关依据及项目进度判定标准等,常态化组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分为若干小组,分赴各县(区)及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现场开展督促检查。通过现场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查验施工现场等方式,督促检查续建项目进度、计划新开工项目开工及进度、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使用和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各组将督查发现的问题和需协调解决事项形成清单,由市重点办汇总后督促限期协调解决落实。对重点项目协调推进过程中久拖不办、推诿扯皮、工作不力、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未按期整改到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开展“红黑榜”和项目工作推进台账通报。按季度对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红黑榜”名单。对第四季度进入“红榜”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黑榜”的,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黑榜”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整改提升。将“红黑榜”量化评分情况与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年度目标绩效考评挂钩,对年度内进入过“红榜”“黑榜”的县(区)、市级部门、市属国有企业,由市委目标绩效办在年终考核中予以相应加扣分(最终总分按季度加扣分累加)。将省、市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结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政府债券等项目,建立项目工作推进台账,及时、准确反映当月形象进度、存在的困难问题、实施对策以及需要市级协助解决事项,对项目推进缓慢、资金使用不及时以及相关问题长期未解决等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三十二条  每年度对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推进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分年度制定考评细则,结合“红黑榜”量化评分和重点项目常态化工作开展情况,对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推进、服务、保障市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对各县(区)、市级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根据评估结果,评选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县(区)、先进市级部门(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对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市重点项目推进不力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由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和省在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申报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

《雅安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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